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爭議焦點:
過失還是故意?
對于樂某如何定罪的問題,記者采訪了北京康達(南京)律師事務所馬龍律師。
記者:你認為樂某的行為會定何罪?
馬龍:樂某同時構成虐待罪、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,這是一種想象競合行為,實踐中從一重罪處罰,即只定一個,因此,我贊同檢方意見,定故意殺人罪。
記者: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理由是?
馬龍:從客觀情況說,作為孩子的母親,有撫養(yǎng)子女的法定義務,子女幼小的,更是首要義務。子女每天的衣食住行,母親都要考慮到。因為吸毒等一些原因,樂某離家出走,將孩子放在一種封閉隔離的環(huán)境里,沒有提供足夠的生活用品,孩子沒有自救能力,封閉多日,導致孩子饑餓死亡。她明知這種后果的存在,卻放任,她構成故意殺人罪。
記者: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(qū)別?
馬龍:兩者的區(qū)別在于,過失是不希望發(fā)生危害結果,而故意殺人是對危害結果的一種放任。這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。
記者:認定樂某“放任”這一危害后果的理由是?
馬龍:第一,她有撫養(yǎng)保護的義務。第二,對于長時間隔離封閉孩子的行為,她完全可以預見該行為的后果,完全可以避免這樣的后果發(fā)生,但她卻放任這個后果的發(fā)生。
記者:樂某吸毒,吸毒可能會影響她的辨識力,這是否會影響量刑?
馬龍:這需要有相應的醫(yī)學鑒定來證明。但是,這并不能成為她得以輕判的理由。毒癮發(fā)作,它是間歇性的,持續(xù)時間相對較短,而且毒癮發(fā)作之前,她完全具備處理履行義務的能力,而她將孩子隔離在家時間較長,無論是隔離前還是隔離后,她清醒的時間也是相對較多的,當她清醒的那一刻,她完全可以回去照顧孩子,可是她沒有,直到案發(fā)她都沒有出現(xiàn),她不可能一直處于毒癮發(fā)作狀態(tài),所以說,她放任了這個后果。再者,吸毒是一種被法律否定的行為。
辯護重點:曲折的成長史
如果樂某構成故意殺人罪,那她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,情節(jié)嚴重的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。不過,目前樂某懷有身孕,根據(jù)刑法相關規(guī)定,她不適用于死刑??梢哉f,這個還未出生的胎兒,保住了她的命。據(jù)悉,這已是樂某第三個孩子。
樂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,除了表達了對死去孩子的歉意,還講述了她那頗為曲折的成長經(jīng)歷。對于這一點,馬龍律師認為,庭審中,無論是樂某自我辯護,還是律師幫其辯護,這一段成長史可能是樂某唯一能獲得法庭酌情減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
馬律師說,如果是他來替樂某辯護,他的辯護詞可能會考慮以下幾點:第一,樂某的成長經(jīng)歷頗為曲折,導致其性格怪異,不同平常,看問題簡單偏激,她對履行母親的義務意識比較淡漠。第二,關于撫養(yǎng)孩子,樂某年紀較輕,缺乏撫養(yǎng)孩子的相關經(jīng)驗,她將孩子封閉在家,說明她意識較差。第三,她是初犯,兒時的影響,父母的影響,人生經(jīng)歷的種種,導致了今天的悲劇。但樂某年紀還小,還是有挽救的空間的,教育改正的機會很大,希望能給她一個機會。
當然,馬律師也表示,以上種種,只是法庭可能酌情考慮減輕或從輕的一些情節(jié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