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日報網消息:3
月15日,云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“刺五加”案件進行一審宣判,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張國宏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,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。
2008年10月6日,云南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報告,云南省紅河州第四人民醫(yī)院6名患者使用黑龍江完達山制藥廠生產的“刺五加”注射液之后出現嚴重不良反應,其中3例死亡。
法院認為,藥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貨物,它直接關系到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。藥品的生產、運輸、儲存、使用等環(huán)節(jié)都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操作規(guī)程進行。被告人張國宏作為黑龍江完達山藥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藥品經銷人員,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(guī)范,銷售在往返運輸途中部分藥瓶和外包裝破損、被雨水侵泡、污染生物毒素的刺五加注射液,致三人死亡,多人受傷。被告人王汝平作為該公司質量保證部主任,明知該批刺五加注射液在運輸途中發(fā)生外包裝破損,并被雨水浸泡,按照藥品管理法規(guī)定,應禁止銷售,仍然同意張國宏更換外包裝予以銷售。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(fā)生,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態(tài)度。被告人張國宏、王汝平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假藥罪。
本案涉及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,經當事人申請,在法院的調解下,由被告人張國宏、王汝平所屬的黑龍江完達山藥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廣東湛江中興藥業(yè)有限公司、紅河州第四人民醫(yī)院與各被害人及親屬于2009年12月自愿達成賠償協議,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3924367.06元,被告已積極履行協議確定義務。
宣判后,被告人王汝平表示不上訴,被告人張國宏表示將與辯護人和家人商量后再決定是否上訴。
來源: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 (記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訊員 鐘旭)
編輯:寧波 馮媛